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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6年8月31日 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日期:2016-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解决执行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是人民法院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当前,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问题依然存在,执行不公不力不廉现象仍有发生,协助执行和执行联动等机制还不够完善,执行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好地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衡量标准,摸清底数,分类指导,科学严格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案件。加大对执行不力案件的执行力度,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有效运用司法强制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大力推进配套机制建设,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优化执行备勤制度和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提高执行效率。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对终结执行的案件要明确终结标准,规范终结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坚决整治不公不廉问题,确保公正、高效、依法执行。建立和完善执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乱执行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动性,形成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强大合力。加强信息化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建成有关金融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养老金、公积金等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与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相对接。加快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组部、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举措。对消极应对或拒绝协助执行以及放纵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从财力物力上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协调处理好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解决执行力量不足问题,进一步改善执行工作条件。完善现有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完善财政支持、部门协助配合的工作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的要求,支持法院切实排除对执行工作的违法干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探索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依法监督。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执行公开,包括执行规定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开和执行文书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五、进一步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都要积极宣传并模范遵守法律,带头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全市执行工作形势和典型执行案件,宣传“逃避、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及“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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