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立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日前,绍兴市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则(试行)》。
一是明确法规立项的原则。根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明确了法规立项的原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切合实际、体现特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事项范围,并应当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相结合,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和市委重大决策相衔接。
二是明确法规立项的职责分工。为构建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发挥重要作用的地方立法格局,明确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应报请市委审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立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加强立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口联系相关部门开展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接收、初步论证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立法建议项目的汇总整理、统一论证评估和编制等综合性工作。
三是规范立法调研项目库的编制程序。明确了立法调研项目库的立项标准,细化了编制程序和各阶段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立法建议项目的申报论证、筛选论证、征求意见、研究审定和适时调整等制度。
四是规范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首先确定了年度立法计划的结构,包括继续审议项目、初次审议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四部分,明确了相应的立项标准和不予立项情形。其次细化了立法计划编制的内容。包括制定方案、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逐项评估、沟通协调、研究决定和报告市委等流程并规定了相应的工作要求。最后确保立法计划执行的刚性。立项规则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督促落实职责,规定了年度立法计划实施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包括制定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初次审议项目进度安排表、立法计划的调整以及与省人大立项衔接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