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俞樟铃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毕金刚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袁小梁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方艳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志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胡黄勇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章建荣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葛继光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祝叶飞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艳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靓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胡春霞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陈建木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董伟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单卫东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
陈伟明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二、批准任命:
周江同志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柴峥涛同志为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决定免去
姚远同志的绍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四、免去
袁小梁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方艳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志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胡黄勇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陈建木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董伟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单卫东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陈伟明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孙志萍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毛振宇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陈键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