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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6年11月4日 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日期:2016-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法治浙江、法治绍兴建设的各项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2016年—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注重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法律法规的学习普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基本法律,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实践。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绍兴“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创新发展、社会治理、基层民主等方面法律法规,深入宣传我市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我市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大防范金融风险、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深入开展全民普法,突出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对象应当做到全覆盖,包括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内的所有公民,加强与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努力学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坚持全民普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发挥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强化法治意识,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标准。坚持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置法治知识课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培养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和法治行为习惯。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一步学法用法,正确认识企业经营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提高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风险防范的观念和能力。

  三、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方法和载体创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法润绍兴行动”,以“法润绍兴·干部法律体检”“法润绍兴·校园学法崇德”“法润绍兴·企业诚信守法”“法润绍兴·基层依法治理”等活动为载体,不断拓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大众传媒要自觉履行普法责任,积极引导法治风尚。在宣传法律知识、法律规范的同时,更加注重宣传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培育法治文化精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育作用相辅相成、深入人心。

四、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深入实施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对于推动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持续提升,推动“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推动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要求,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落实重点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强化实绩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工作保障,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工作机制,做好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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