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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张宏伟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5年8月26日 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日期:2015-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经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张宏伟副院长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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