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惠明院长提出的要求辞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惠明同志辞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