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自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以来,检察、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学习贯彻这部法律,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对照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结合各自的法定职责,从执法理念、办案程序、制度规范、人员素质等方面剖析原因,建章立制,促进了执法理念的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了公正执法。
(一)注重学习培训,转变执法理念
从刑诉法修改至今,全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将贯彻新法看作全面提升工作质效的新机遇,积极开展培训学习,推动刑事司法理念新转变,围绕重人权保护、重程序权利、重客观证据等核心理念,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与研讨活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消除内心抵触,反对被动应付,做到有法必依,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二)规范执法方式,有序贯彻法律
两机关从自身实际出发,梳理分解任务,积极制定贯彻刑诉法计划,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有序推进法律实施,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程序要求,着重规范执法,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二是规范强制措施适用;三是突出未成年人保护;四是保障当事人和律师权利。
(三)创新制度管理,强化监督力度
两机关为落实刑诉法程序新规,建章立制,创新内部办案管理手段,市检察院新设案件管理中心,分离案件办理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组织专项检务督察。市公安局用制度规范自身执法,制定《伤害类案件办理规定》、《绍兴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等,建立刑事案件统一登记、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议案制。同时两机关还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
(四)变革侦查模式,提升侦查质效
新刑诉法对侦查活动公权力有了更多的限制,侦查工作趋于公开、透明,司法机关积极应对新挑战。加快侦查模式转变,提升侦查工作质效。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查办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中,努力适应律师介入侦查的互动性、开放性环境,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探索侦查重心前移,对线索长期监控;更加重视客观证据收集和侦查信息化建设。公安机关则大力实施信息化警务战略,如建立情报中心,构建了市、县、派出所、专业警种四级情报网络,实行精准化打防,等等。
(五)强化队伍执法保障,提升执法水平整体
为适应新刑诉法法律监督的要求,两机关努力加强执法硬件设施建设,为贯彻刑诉法强化执法保障:一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案件信息网上交换与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办案,探索建立诉讼电子文档移送机制等;二是加快办案场所硬件设施改造工作,如公安机关遵循“扩大办案区、缩小办公区”的原则,加快执法办案区规范化建设,增设改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21间、检查完善审讯室录音录像设施。
二、存在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看,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旧的执法理念尚未完全转变
刑诉法修改突出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旧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行为影响较深,“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收集轻无罪证据收集”的旧观念依然存在影响,部分干警没有深刻领会刑诉法精神,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有观望等待思想,有的过多强调客观困难、习惯旧的办案方法,对刑诉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理解及贯彻的力度和深度也不够平衡、执法主体的能力尚未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检察机关有些干警安于老思路、老办法,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对一些新增监督职能探索不够,与刑诉法新要求有差距。有些公安干警错误地认为过于限制侦查权力不利于打击犯罪,对新刑诉法的实施不适应,许多案件侦破依赖口供,民警的取证技能和整体执法素质有待提升。今年新昌发生一起公安干警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违法事件,执法违法,反映了少数公安干警法制意识淡薄,也说明对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贯彻不到位。
(二)难点问题尚待研究破解
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两机关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执行还不到位。一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问题,调研中律师反映会见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外的限制较多,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变通适用相关条款阻碍律师会见的情形,侵害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非法证据排除难问题。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方式、标准、规则、违法责任追究等,还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操作难度大。三是证人出庭作证难、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使用难、同步录音录像使用缺少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和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等其他缺少具体规范的难题。
(三)公检法司配合制约机制尚待完善
从调研情况看,司法机关之间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认识存在一定分歧,沟通协调不够,对一些共性问题未能形成共识,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要加强协调:一是对简易程序案件“三集中”如何具体开展。二是对强制措施适用标准特别是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执行方式、安全保障问题需要统一认识。三是对一些程序问题因部分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细则,均有待市公检法司各家加强协调配合,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和保护,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逮捕必要性审查中的证据收集、移送、认定等问题。对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经及强制医疗等问题,均有待出台符合法律规定的统一操作细则。而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公检法各家有时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也应当予以克服解决。
(四)执法保障尚未到位
按照刑诉法要求,对人员素质和执法办案硬件设施强制性标准明显提高,但目前存在执法场所落后于要求的问题,看守所硬件建设与法律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能满足需要,录音录像设施不符合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难以落实,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执行方式、人财物保障存在困难,法律援助案件经费保障有时难以保证,对精神病人缺少强制医疗场所和条件,经费也难以落实。此外,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等办公场地及经费也需要提高执法保障水平。总体来说,目前力量资源配置和技术装备保障尚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
三、意见建议
要把修改后刑诉法落到实处,要继续深化学习,进一步把握法律精神,端正刑事司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不断探索新情况、破解新难题,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要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
全市检察与公安机关要深化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刑诉法的立法本意,通过不断学习,使全体干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统一到新刑诉法上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客观证据意识,将先进的司法理念自觉转化为规范的执法实践,必须按照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正确处理好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依法履职与切实尽责的关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二)要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建设
修改后的刑诉法从制度、程序、内容等方面作了更为科学严格的规定,因此,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紧密结合上级有关严防冤假错案重要批示精神,把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制度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应当继续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加大内部督察力度,对执法违法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另一方面,要按照新法要求继续完善办案的硬件设施,同时,两机关工作也面临了人财、物方面的困难,政府部门要理解和支持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进一步完善协调制约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变化的内容多,使执法办案面临一些困难问题。在调研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及律师提出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对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共识,统一做法,形成制度,防止执法中出现偏差。在加强配合的同时,要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加强互相制约,在罪与非罪,证据收集认定,律师会见等重大问题上,一定要严格依法,不能搞变通,要防止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杜绝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加强政法各家相互监督制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举措、公正执法的法定要求。
(四) 要进一步提高干警的能力素质
全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持续不懈强化监督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是执法办案的组织保障,要抓住人这个根本,抓队伍、促业务、保公正。一是要强化教育管理,通过切实有效的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干警的政治素质,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要进一步转变办案作风,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廉洁、公正执法的自觉性。二要继续深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适应执法办案的新要求。三是要继续强化内外监督,加强对执法办案关键岗位的内部管理,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对公权力约束,切实做到公正执法。
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