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周剑敏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佑喜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
徐泳同志的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佑喜同志的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新春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杨荣生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